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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人西藏昌都運輸公司訴西藏昌都貿易公司運輸合同拖欠運費糾紛

    ——西藏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00-7-25)



    上訴人西藏昌都運輸公司訴西藏昌都貿易公司運輸合同拖欠運費糾紛

    西藏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0)昌民終字第0l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西藏昌都地區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昌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啟仁,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文衛,系四川雅安振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 (原審被告)西藏昌都地區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昌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仁青,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 張宏軍,系西藏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運輸合同拖欠運費糾紛。

    上訴人昌都地區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西藏昌都縣人民法院[1999]昌民初字第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照合同和法律規定,判決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拖欠運費款184696.80元;由于天全茶廠停產,導致承運方(上訴人)未能按期運完茶葉。合同未完全履行責任不在承運方,而在托運方(被上訴人)未提供可運貨物上,責任理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由于訴訟時效已過,法律不應保護被上訴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訴人昌都地區貿易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昌運公司與昌貿公司于96年3月14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運輸協議書,協議約定,承運人昌運公司從雅安茶廠、天全茶廠各為托運人昌貿公司承運10000擔茶業,于96年7月底全部承運完畢;每條茶葉運費計7.4元。到96年12月11日為止,承運方為托運方承運了13015.9擔茶業,根據合同約定,至今欠運6984.1擔;昌貿公司在接收承運人所承運貨物的同時,對部分運費進行了統一結算:至今尚拖欠運費184696.80元。在運輸合同期限屆滿后,在昌運公司違約的情況下,從96年12月11日至99年10月18日,昌都縣人民法院向昌貿公司送達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為止,這期間被上訴人昌貿公司未向上訴人昌運公司主張任何權利,而昌運公司曾向昌貿公司多次要求支付拖欠運費款,這些請求昌貿公司向地區經貿委進行反映要求解決,這方面書面材料曾交給昌運公司,表明了其支付拖欠運費的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上訴人昌貿公司向上訴人昌運公司分期分批共支付180000.00元拖欠運費;第一期一批款30000.00元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第二期一批款50000.00元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第三期一批款100000.00元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支付。

    二、三期分批款共180000.00元,被上訴人昌貿公司按期向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移交后,由中院轉給昌運公司。

    三、一審訴訟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5246.00元由昌貿公司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呂 昌 林

    審 判 員:吳 麗 萍

    代理審判員:多吉仁青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華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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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調 解 書

    (2000)昌民終字第0l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西藏昌都地區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昌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啟仁,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文衛,系四川雅安振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 (原審被告)西藏昌都地區貿易公司(以下簡稱昌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仁青,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 張宏軍,系西藏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運輸合同拖欠運費糾紛。

    上訴人昌都地區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西藏昌都縣人民法院[1999]昌民初字第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照合同和法律規定,判決被上訴人支付給上訴人拖欠運費款184696.80元;由于天全茶廠停產,導致承運方(上訴人)未能按期運完茶葉。合同未完全履行責任不在承運方,而在托運方(被上訴人)未提供可運貨物上,責任理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由于訴訟時效已過,法律不應保護被上訴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訴人昌都地區貿易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昌運公司與昌貿公司于96年3月14日,雙方簽訂了一份運輸協議書,協議約定,承運人昌運公司從雅安茶廠、天全茶廠各為托運人昌貿公司承運10000擔茶業,于96年7月底全部承運完畢;每條茶葉運費計7.4元。到96年12月11日為止,承運方為托運方承運了13015.9擔茶業,根據合同約定,至今欠運6984.1擔;昌貿公司在接收承運人所承運貨物的同時,對部分運費進行了統一結算:至今尚拖欠運費184696.80元。在運輸合同期限屆滿后,在昌運公司違約的情況下,從96年12月11日至99年10月18日,昌都縣人民法院向昌貿公司送達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為止,這期間被上訴人昌貿公司未向上訴人昌運公司主張任何權利,而昌運公司曾向昌貿公司多次要求支付拖欠運費款,這些請求昌貿公司向地區經貿委進行反映要求解決,這方面書面材料曾交給昌運公司,表明了其支付拖欠運費的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上訴人昌貿公司向上訴人昌運公司分期分批共支付180000.00元拖欠運費;第一期一批款30000.00元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第二期一批款50000.00元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第三期一批款100000.00元在2001年6月30日以前支付。

    二、三期分批款共180000.00元,被上訴人昌貿公司按期向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移交后,由中院轉給昌運公司。

    三、一審訴訟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5246.00元由昌貿公司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呂 昌 林

    審 判 員:吳 麗 萍

    代理審判員:多吉仁青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華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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