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清非執字第39號行政裁定書
——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2004-12-17)
(2004)清非執字第39號行政裁定書
福 建 省 清 流 縣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04)清非執字第39號
申請執行人:清流縣計劃生育局,住所地清流縣龍城街22幢。
法定代表人:溫秀騰,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廣平,清流縣李家鄉計劃生育辦公室工作人員。
被執行人:羅金祿,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清流縣李家鄉羅坑村。
被執行人:黃香美,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清流縣李家鄉羅坑村。
清流縣計劃生育局與羅金祿、黃香美征收社會撫養費一案,申請執行人清流縣計劃生育局依據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4)清計生征字第11008號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于200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二被執行人履行社會撫養費13988元的義務,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羅金祿、黃香美家庭困難,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意該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待執行條件具備時再恢復執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九十七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清流縣計劃生育局作出的(2004)清計生征字第11008號征收社撫養費決定書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待條件具備時再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執 行 長 黃 水 林
執 行 員 韓 秋 梅
執 行 員 羅 來 發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修 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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