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李義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奧申博鋼筋機械連接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12-15)
南京李義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奧申博鋼筋機械連接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4)二中民初字第7419號
原告南京李義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秣陵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李順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顧伯興,男,漢族,1947年3月18日出生,南京眾聯專利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江蘇省南京市韜園二弄1號。
委托代理人顧曉寧,男,漢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南京眾聯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康福村45號13幢302室。
被告北京市奧申博鋼筋機械連接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北沙灘一號。
法定代表人曹立偉,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忠明,男,漢族,1946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市奧申博鋼筋機械連接技術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住河北省定興縣定興鎮四街法院街。
委托代理人楊俊明,男,漢族,1953年2月23日出生,北京市奧申博鋼筋機械連接技術有限公司業務部主任,住北京市朝陽區十里堡15樓3門19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南京李義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北京市奧申博鋼筋機械連接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因涉案實用新型專利“鋼筋的等強度連接器”(專利號為:ZL01244426.X)于2004年11月22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原告據此于200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南京李義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南京李義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訴。
案件受理費701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李義金屬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505元(已交納)。
審 判 長 劉 薇
代理審判員 宋 光
代理審判員 鐘 鳴
二ОО四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員 馮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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