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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友強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2-1)



    周友強盜竊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7)通刑初字第00115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友強(曾用名:李曉慶),男,20歲(1986年7月2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重慶市,小學文化,農民,住重慶市大足縣郵亭鎮火車站1組;2005年4月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羈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07)第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友強犯盜竊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友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0月25日16時許,被告人周友強在北京市朝陽區八王墳站乘坐930路公共汽車時,在車后門口盜竊郭燕鵬(男,16歲,河北省人)挎包內JVC牌700X型攝像機1部,價值人民幣2200元。后被民警當場抓獲。

    被告人周友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并有郭燕鵬陳述,證人周暉、宋軍證言,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扣押及發還清單,估價鑒定結論書,照片,前科材料,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友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友強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周友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友強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07年4月2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 曉 東



    二 0 0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員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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