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士君搶奪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6-11-24)
嚴士君搶奪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通刑初字第00744號
公訴機關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嚴士君,男,39歲(1967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農民,住北京市朝陽區金盞鄉樓辛莊村856號;因涉嫌犯搶奪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通州區看守所。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字(2006)第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士君犯搶奪罪,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建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士君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4月23日9時許,被告人嚴士君乘坐鄒連啟駕駛的吉利牌豪情兩廂轎車(車牌號:京G83291,價值人民幣19 700元)行至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北神樹村時,趁鄒連啟下車小便未將車輛熄火之機,將車開走。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嚴士君被抓獲。
通州區人民檢察院針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提供了鄒連啟陳述,估價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扣押及發還清單,工作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對被告人鄒連啟予以懲處。
被告人嚴士君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5年4月23日9時許,被告人嚴士君乘坐鄒連啟(男,59歲,北京市朝陽區人)駕駛的“吉利”牌豪情兩廂轎車(車牌號:京G83291,價值人民幣19 700元)行至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北神樹村時,趁鄒連啟下車小便未將車輛熄火之機,將車開走。2006年8月15日被告人嚴士君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鄒連啟陳述,證實2005年4月23日9時許,嚴士君乘租其車到通州區臺湖鎮北神樹村時,其下車小便,嚴士君將車開走的情況。
2、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鄒連啟辨認出被告人嚴士君的情況。
3、估價鑒定結論書,證實汽車的價值情況。
4、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扣押及發還清單,證實贓物已起獲發還。
5、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經過、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證實該案的案發情況及被告人到案的情況。
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嚴士君的年齡等自然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士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奪取公民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搶奪罪,應依法予以處罰。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嚴士君犯搶奪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嚴士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嚴士君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孫 曉 東
人民陪審員 陳 淑 語
人民陪審員 馬 素 英
二 00 六 年 十一 月二十四 日
書 記 員 秦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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