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尋釁滋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1-9)
王萌尋釁滋事一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通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萌,男,22歲(1986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大專文化,個體,住(略),暫住(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經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5日經本院決定被重新取保候審。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08)第10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萌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王萌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7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王萌酒后到位于通州區永順鎮的北京人文大學門口,無故對該校學生黃偉進行毆打,致其右上淚小管斷裂,經鑒定為輕傷(下限);被告人王萌于2007年12月29日到通州分局永順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萌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黃偉的陳述,證人黃茂一、李建偉、王碩的證言,辨認筆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書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工作說明、身份戶籍查詢記錄、人口信息查詢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另民事賠償問題經本院調解解決,即由被告人王萌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黃偉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 000元(已執行清)。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萌無視國法,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萌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萌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萌無犯罪前科,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自首情節,本院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王萌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李 中 華
二〇〇九 年 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員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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