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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廷海與王文龍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糾紛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6-3)



    王廷海與王文龍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糾紛一案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9)赤民二終字第28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廷海,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海宏,內蒙古信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文龍,男,1985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農民,現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農民,現住(略)(系王文龍之母)。

    案由: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糾紛

    上訴人王廷海因與被上訴人王文龍所有權及相關權利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08)喀民初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進行公正審判。

    經審理查明:王廷海在與自己住宅相鄰的土地上堆放部分雜物、擴建部分院墻。2001年9月30日,被上訴人王文龍父親以被上訴人王文龍到了結婚年齡為由為其申請宅基地。2002年1月25日,喀喇沁旗建設局村建股為被上訴人王文龍頒發了村鎮規劃選址規劃書,村鎮房屋建設準建證。上訴人王廷海擴建院墻、堆放雜物并不準被上訴人王文龍建造住宅。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上訴人王廷海對爭議地的權屬通過行政確權和被上訴人王文龍的建房手續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二、爭議墻體暫時維持現狀。

    三、上訴人王廷海自行將在爭議地內堆放的物品搬走。

    四、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各自支付的各自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孫彥宏

    審 判 員 覃定祿

    審 判 員 吳玉梅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修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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