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民知初字第4號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6-29)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孝民知初字第4號
原告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王橋開發區創業路287號。
法定代表人吳學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等。
委托代理人王林華,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等。
被告吳九玲,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個體業主,住(略),身份證號:(略)。
本院在審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訴被告吳九玲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經原、被告雙方協商,被告吳九玲停止了侵權行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687.50元,財產保全費620元,均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陳 俊 偉
審 判 員 王 環 姣
代理審判員 戴 捷
二 0 0 九 年 六 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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