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民知初字第1號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6-11)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孝民知初字第1號
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長征路257號。
法定代表人梅祖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任世昭,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提起訴訟,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撤訴,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吳曉東,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提起訴訟,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撤訴,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蔡歡欣,女,1953年1月1日出生,住(略),身份證(略)。
委托代理人薛建東,浙江安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反訴,代為陳述事實,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汽摩配產業基地(北區)羅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夏烈,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薛建東,浙江安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提起上訴、反訴,代為陳述事實,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歡欣、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訴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本院凍結、查封被告價值30萬元的財產,且提供了足額擔保。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丁先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譚光劍、代理審判員戴捷參加的合議庭,對原告的保全申請進行合議,認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凍結了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存款277886元。2008年12月20日本院向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因被告蔡歡欣住址遷移經多方查找無法確定,遂于2009年1月16日依法對蔡歡欣公告送達了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組成通知書、開庭傳票及民事保全裁定書等相關文書。2009年4月11日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對其管轄權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超出答辯期間,依法不予審查,遂通知其按原定時間開庭。2009年4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世昭、吳曉東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閉庭后本院組織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烈、委托代理人薛建東,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世昭進行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前身國營漢光電工廠于2006年12月改制后,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全部經營性資產已由該公司合法承繼。1982年《商標法》實施后,國營漢光電工廠即在全廠范圍內開展了商標圖案征集活動,經全廠員工集思廣益,創作出了文字和圖案組合并于1983年7月5日將該圖案注冊為商標(標申準字第1194l號),注冊證號為第183094號,有效期至1993年。此后分別在1993年和2003年進行了兩次續展。此商標中的寓意深刻, 圖形標志明顯獨特,展示了工廠職工的精神風貌和企業屬性,是在國營漢光電工廠組織下精心創作的作品,凝聚著全廠廣大干部職工的智慧和心血,代表了國營漢光電工廠的意志,工廠也為此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培育,其著作權屬于國營漢光電工廠。工廠改制后其著作權已由公司合法承繼。該商標歷史悠久,深入人心,影響巨大,為電光源行業的知名品牌。蔡歡欣以營利為目的,公然抄襲、剽竊公司在1983年已合法擁有的著作權并一直使用至今的作品商標,并于2002年10月14日申請將其注冊為商標,2004年10月20日其又將該商標許可給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使用。此后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將印有“三工及圖”商標的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參展并銷售其產品,兩被告共同侵權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極大損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30萬元;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類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2、“三工及圖” 商標注冊證;3、商標續展和轉讓證明。用以證明原告于1983年就已創作并獲得“三工及圖” 商標作品著作權。
第二類證據:1、蔡歡欣于2002年申請注冊“三工及圖” 商標;2、蔡歡欣的居民身份證;3、兩被告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4、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的侵權廣告及產品。用以證明兩被告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及兩被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
第三類證據:公證書。用以證明在原告住所地,購買到被告的侵權產品及侵權行為實施地在孝感,孝感市中級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第四類證據:侵權產品扣押證明。用以證明侵權產品扣押地在孝感,孝感中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及被告侵權事實成立。
第五類證據:1、關于國營漢光電工廠整體改制的函;2、孝感市人民政府關于國營漢光電工廠國有產權協議轉讓批復;3、產權轉讓協議書和產權轉讓合同。用以證明原告已合法取得“三工及圖” 商標作品的著作權。
第六類證據:“三工及圖” 商標創作人之一袁漢臣提供的書面證據。用以證明“三工及圖” 商標由原國營漢光電工廠組織職工創作的作品,原告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
第七類證據:原告申請法院調查原國營漢光電工廠退休職工的筆錄。用以證明“三工及圖” 商標由原國營漢光電工廠組織職工創作的作品,原告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
第八類證據:被告名稱變更登記表。用以證明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第九類證據:被告(蔡歡欣)戶籍證明。用以證明被告文化程度為初中,其無能力創作出“三工及圖” 商標。
第十類證據:原國營漢光電工廠產品宣傳手冊。用以證明原告合法取得“三工及圖” 商標作品的著作權,并且在使用該作品過程中進行了大量投入,該作品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被告非法使用原告作品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第十一類證據:原告產品獲獎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合法取得“三工及圖” 作品的著作權,并且在使用該作品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投入,該作品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被告非法使用原告的作品獲得了巨額非法利益,原告沒有獲得任何回報。
第十二類證據:被告對原告的“漢光三工” 商標的異議書。用以證明被告私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三工圖案注冊為商標,并以此作為其權利依據對原告的“漢光三工” 商標提出異議,造成原告的“漢光三工” 商標無法及時注冊成功,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
第十三類證據:1、國營漢光電工廠擁有商標版權的證明;2、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說明;3、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國營漢光電工廠有關知識產權的說明。用以證明原告合法擁有商標圖案的著作權。
第十四類證據:1、國營漢光電工廠和孝感三工光源有限責任公司2000年至2008年產品銷售收入會計報表;2、特種照明光源公司、電光源公司隸屬國營漢光電工廠全資子公司的證明;3、2004年至2006年孝感市三工光源有限責任公司是國營漢光電工廠全資子公司的證明;4、證明2007年至2008年孝感市三工光源有限責任公司是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證明;5、原告為調查兩被告的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用以證明被告私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圖案注冊為商標并肆意濫用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
兩被告在本案中均未提交答辯狀,亦未提交相關證據。
對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第1至14類證據,經審查認為,第6類證據系袁漢臣提交的書面證據,因其未到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本院不予采信,對其他證據應由被告提供證據加以反駁,但兩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告前身國營漢光電工廠在1982年《商標法》實施后,為制定企業標志性的商標,遂在全廠范圍內提出了商標的具體要求,精心組織和策劃開展了商標圖案征集活動,經過全廠員工的集思廣益,創作出了文字和圖案組合。并于1983年7月5日將該圖案成功注冊為商標(標申準字第11941號,注冊證號為第183094號)使用。國營漢光電工廠2006年12月改制,湖北匯通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以收購的原國營漢光電工廠全部經營性資產設立了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關于國營漢光電工廠產權轉讓協議書》,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承繼了國營漢光電工廠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全部經營性資產,其中包含對商標圖案著作權的繼承。多年來原告生產的“三工”系列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且使用 圖形作品過程中也進行了大量的投入,該圖形作為無形資產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告蔡歡欣于2002年10月14日以三工及圖 在第12類申請注冊商標,2004年10月20日蔡歡欣與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同意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使用在第12類商品上的“三工及圖形”注冊商標,雙方就商標使用的相關費用未做約定。此后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將 圖形廣泛用于其生產的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產品及包裝上,并將印有圖形的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參展和推廣銷售,2007年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漢光及 圖形申請注冊第11類商標,商標在初步審定公告期內,被告蔡歡欣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致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第11類商品注冊商標,后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孝感市建設東路“華光汽配”購得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印有 圖形的各種汽車配件,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兩被告用以注冊使用的三工及圖 系剽竊原告的作品侵犯其著作權而訴至本院。
另查明,2004年11月4日,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任世昭獲悉原告創作的三工商標圖形被蔡歡欣在第12類商品上注冊并轉讓給瑞安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無償使用后,致函瑞安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相關資料,否則將追究其侵權責任。瑞安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委托溫州興業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回函稱,“三工”商標系蔡歡欣許可使用的,不構成侵權。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原告是否享有 圖形的著作權,兩被告的行為是否侵權,如構成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本院認為,1982年原國營漢光電工廠為征集商標組織全廠職工集思廣益創作出圖形作品 , 該圖案標志獨特、內涵豐富, 文字及圖形寓意“三線工人”、“三線工廠”弘揚廣大三線工人服從國家需要,為了國家利益從四面八方奔赴三線,在山溝河灘上艱苦奮斗的創業精神,中間為示波器中的電子信號圖形,寓意工廠是電子工廠,生產的產品為電子產品,且工廠地處山溝。 圖形展現了原告的歷史和三線工人的精神風貌,是帶有深刻含義的智力創作, 依法享有著作權,原國營漢光電工廠組織職工創作出該圖形,并將該圖形注冊為商標使用,原國營漢光電工廠為該圖形作者,2006年12月原國營漢光電工廠改制,湖北匯通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以收購的原國營漢光電工廠全部經營性資產設立了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原國營漢光電工廠全部經營性資產繼承者,依法成為該圖形的著作權人 。被告蔡歡欣未經 圖形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以與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文字、圖案完全一致的圖形申請注冊商標,并許可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該注冊商標,顯系侵權行為。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被告蔡歡欣所轉讓的“三工”注冊商標時,特別是收到原告方的律師函后,應知曉被告蔡歡欣許可其使用的三工注冊商標的圖形系被告蔡歡欣剽竊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理應停止使用,但被告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仍繼續使用侵權圖形,其行為帶有明顯惡意串通的故意,也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2008年1月21日被告蔡歡欣對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類申請注冊商標提出異議,使 圖形的著作權人不能行使其權利,兩被告已共同構成對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字和圖案組合 圖形著作權的侵犯!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 圖形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侵權事實造成的實際損失或兩被告的違法所得,原告雖未提供證據,但綜合考慮原告涉案圖形作品的知名度、兩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原告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調查費等因素,本院酌定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綜上,經合議庭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歡欣、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 圖形相同或相近似的圖形作品;
二、被告蔡歡欣、浙江湖電汽車電器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以上第二項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完畢。如逾期未履行指定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負擔,保全費20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5800元?顓R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帳號:052101040000369。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丁 先 浩
審 判 員 譚 光 劍
代理審判員 戴 捷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鮑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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