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召成犯搶劫罪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4-28)
蔡召成犯搶劫罪
重 慶 市 黔 江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8)黔刑初字第52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召成(綽號:菜刀),男,漢族,生于1987年9月14日,小學文化,務民,家住(略)。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F押于黔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偉,重慶川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08)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召成犯搶劫罪,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彬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召成及其辯護人陳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11月19日,被告人蔡召成接受同案人曾念與龔節勇、張綿、任德軍(已判刑)、鄭祥經預謀搶劫的邀約,于2006年11月26日一起乘車趕至官渡中學,被告人蔡召成等在室外望風,杜正權、曾念、龔節勇、張綿進入官渡中學302、305等六間男生寢室,以暴力及語言相威脅,對龔銳、楊再旺等15名學生實施搶劫,共計劫取人民幣99元。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召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蔡召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要求對被告人依法判處。
被告人蔡召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蔡召成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蔡召成的主觀惡性不深;3、沒有致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且被搶現金均已退還被害人,盡可能的挽回了社會影響。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2006年11月19日,被告人蔡召成接受同案人曾念與龔節勇、張綿、任德軍(已判刑)、鄭祥經預謀搶劫的邀約,一起到蓬東鄉官渡中學去向該校學生收取“保護費”。之后,張綿又邀約被告人杜正權(已判決),再次達成共同實施搶劫的預謀。2006年11月26日,被告人蔡召成及杜正權、任德軍等七人乘車趕至官渡中學,被告人蔡召成等在室外望風,由杜正權、曾念、龔節勇、張綿進入官渡中學302、305等六間男生寢室,以暴力及語言相威脅,對龔銳、楊再旺等15名學生實施搶劫,共計劫取人民幣99元。另查明,被告人所劫取的贓款已發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了案件的來源。
2、被告人蔡召成供述,我是之前與張勇一起遇到張綿他們,張綿向張勇借刀,這我們才知道他們要到官渡中學來收保護費,張綿就問我一起去不,張勇給我說“張綿他們人小,怕在下面出事,叫我一起幫倒看到下”,我就和他們一起去的。我們到了后先到男生寢室轉了一圈,結果沒有看到有學生。我們出來在校門口公路上耍了一會就發現有學生進去了,他們幾個準備一起進去,我就對他們說“別個學生那樣小,你們不要一起去,這樣容易被人發現,如果把學生嚇倒了,搶不到錢如何辦”,龔節勇、張綿、曾念、杜正權他們4個就進去了,我、任德軍、鄭祥三個就在校門口,覺得他們進去好半天了都沒有出來。后來他們出來我們一起在賣包子的地方,耍了約十分鐘,又有人進學校去了,曾念、龔節勇就說“又有人學生進去了”,就喊又進去(搶),我說“要去你們去就是”,曾念、龔節勇、任德軍、鄭祥就進學校去了,我就叫張綿買包子吃,沒多久,曾念他們4個就跑出來,說有學生告了。
3、證人杜正權證實,2006年11月26日10時許,張綿給我打電話說他們要到麻田壩來收保護費,要我準備30元錢作車費,并叫我同他們一起來,我就同意了。11時許,我們7個人一起坐車到麻天壩,我出的30元車費,任德軍出的5元。我們怕一起人多暴露目標就分散走的,我、曾念、龔節勇、張綿一起搜了3樓3-4個寢室的6-7個學生,還在2樓搜的2個寢室約4—5個學生的錢。具體搜的幾個學生、得多少錢我記不清楚。在302室,龔節勇打了一個學生一耳光;在216室,曾念用竹桿桿打了一學生左手膀子兩桿桿。后來我們出校門,準備再回寢室去搜學生時曾念說有學生告了,我們就離開了學校。
4、證人任德軍證實,我準備在公路上和寢室里去搶,由于其他原因都沒有成功。當時曾念、張綿、龔節勇、杜正權他們4個人進去搶的,我和“菜刀”、鄭祥就在學校門口放風,放風就是怕被其他人發現他們搶錢,比如說老師進學校,如果有老師來我們就準備進去通知他們里面的人。
5、證人曾念證實,2006年11月19日12時許,在經管校寢室我對張綿、任德軍、龔節勇、鄭祥說“沒得錢用了,我們到官渡中學去收點保護費”,大家一致同意,并問他們帶武器不,他們說要帶。2006年11月26日10時許,張綿、鄭祥、任德軍、龔節勇、蔡召成、杜正權和我坐車到麻天壩下車,然后步行到官渡中學門口。我們先到教學樓看了一下沒有發現目標,又到寢室看也沒有目標。我和張綿、杜正權又到學校周圍看也沒有目標。蔡召成、任德軍、鄭祥、龔節勇就出校門了,張綿、杜正權和我在寢室一樓向上找,在3樓302發現有3個學生在,當時是我推的門,進去后杜正權閂上門,我把窗子關上,并問他們身上有錢沒有,有2個說沒有,張綿說各人不拿出來等會把你們錢搜完起,他們還是不拿出來,我就在寢室里拿起一桿破竹桿說“有就拿出來”,說沒有的兩個學生勸另外一個拿出來,他就拿出一張10元錢交給張綿。我和杜正權又撞進315室,被恐嚇后兩個學生各拿了5元給了我。我叫龔節勇到302室把那幾個學生看住,怕他們去告。然后我和杜正權到的305室,只有一個學生在,我問他有錢沒有,他說沒有,杜正權看見床上有10元錢,我拿過來看是11元,我拿起就走了。我倆又來到318室,這里有2個學生,我問他們有錢沒有,他們說沒有,我說不拿出來就硬收,一分都不剩,于是一個學生交出10元,另外一個學生交出5元。從318室出來我們看見龔節勇拉一個學生進302室,我們進去看,見305我們搶過的學生也在里面,合計有6個學生,我叫龔節勇關上門,我問另外兩個學生有沒有,他們說沒有,我就拿出寢室的破竹桿說“有就拿出來”,其中一個就交給我5元錢,龔節勇問他拉進來的那個學生,那學生說只有2元錢,龔節勇打了那學生一耳光,那學生就將2元錢交給龔節勇,我叫龔節勇把2元給我的,之后我叫龔節勇把302室的學生看住。隨后我和杜正權來到314室,我對寢室的那個學生說“身上有錢沒”,他說沒有,我就拿起寢室的球拍威脅他有就拿出來,他還是不拿,我說不拿就硬搜,他就拿了10元交給我,另外一個學生杜正權搜后確實沒得。之后我們回到302室拿起破竹桿撞進2樓216室,其中一個學生拿了10元給我,另外一個學生確實沒有。這時龔節勇也下來和我們一起到215室,有4個學生,其中兩個我認識就沒拿,另外兩個一個交5元,一個交了10元給我。在搶215寢室時,我拿出掃把打了一個學生左手膀兩桿桿,當時我沒用多大氣力打,打后我在那個學生身上搜出來30元錢,我退了他20元。然后我們就下樓,出了校園和另外4人匯合,我單獨清點了一下有40多元,我上來交給張綿,之后一摸,又發現身上有25元,我就揣在身上的。出來我們見到一群學生正在和一個教師談論,我們估計是被發現了就跑,跑到水泥廠門口就被抓了。跑到水泥廠時,蔡召成找我拿的20元說拿去沖話費,杜正權找張綿拿的15元說拿去還別人,另外的錢準備拿30元還孫教練,余下的做車費,這是張綿提出的,我們都同意。
6、證人龔節勇證實,因為張綿欠別人的錢,我們就商量去官渡中學收點保護費來還他的錢。當時是在經管校寢室張綿說他欠的帳如何辦,我就說去學校收保護費,他們都同意的,曾念就說要去就本周星期天去,說因為星期天學生返校有錢。我們七個人26日約12時坐車到的麻天壩。搶之中我主要是搜學生的身,我們叫那些學生不準去給老師告,說如果去講就打他。搜得多少錢我不清楚,反正搜到的錢都交給曾念的。我們進去時,蔡召成說人莫進去多了,怕遭。蔡召成、任德軍、鄭祥就在外面等,沒和我們一起進去。
7、證人張綿證實,在21日嘛22日寢室熄燈后,我悄悄給曾念說“星期天到官渡中學去收保護費,你去不去?”,他說去,第二天在食堂我遇到龔節勇又叫他一起去的。吃飯后我們三個又找到任德軍,他也愿意和我們一起去。后來我找到杜正權、鄭祥,也邀請他們一起去,他們都答應的。我是和曾念、杜正權、龔節勇一起在寢室搶的學生的錢,我搶了后先出來,在學校門口賣包子的地方遇到“菜刀”、任德軍、鄭祥三個在,菜刀就問我搞到好多錢,我說有20多元,任德軍就說“先買點包子吃”,我們在吃包子時,曾念、杜正權、龔節勇三個就出來了,我問曾念得好多錢,我伸手到他包里摸出來看40元,曾念說“這還有25元”,我就叫他給“菜刀”20元,他給后,曾念、任德軍、鄭祥三個又準備進去搜(指又去搶),他們剛進學校一會就出來說“快跑,有學生告了”。
8、證人鄭祥證實,星期天我們是7個人一起到的麻天壩,到后蔡召成說不要走在一起,免得人家看出來。我們7個人一起到男生寢室,找了一圈沒發現有學生,我們又一起出來,蔡召成就叫我、任德軍,還有一起去的我不認識的一個人一起在那公路上攔從那路過的學生,并說如果有學生從那路過,直接找學生拿錢就是,曾念、張綿和杜正權就進學校去了。過了一會,龔節勇看沒有學生過路,他也跑進學校去了。
9、被害人龔銳陳述,11月26日中午1點鐘左右,我和同學劉真在302寢室耍,當時還有個同學在寢室的。一會就進來三個年輕人,其中就有我辨認的10號(曾念)推門進來,9號(杜正權)把門關起,還有一位就是7號(張綿),進屋后,曾念就問我們有錢沒有,我們說沒有,張綿就說“如果自己不拿出來,我們就開始搜,搜出來后一分錢都不給你們留”,接著曾念就在寢室拿起一根竹桿,并在那里說“如果不拿出來,我們就各打”,并用竹桿做起要打的樣子。我就拿出5元錢交給9號,他隨手交給了張綿。接著楊再旺在寢室門口看,就被曾念他們拉進寢室來,也是曾念拿起竹桿,杜正權拿起舊乒乓拍要打的樣子,楊再旺沒得辦法就拿了10元錢交給了杜正權,杜正權也是交給張綿的,這時12號(龔節勇)也來到寢室,他們搶了楊再旺錢后,那三人就走了,就剩下龔節勇來看住我們,不允許我們去告,告后就要砍我們,這話是龔節勇說的。后來有個同學到我們寢室門口來看,就被龔節勇拉進來,叫那同學交出錢來,那同學交了2元錢給龔節勇,龔節勇打了那同學一耳光叫他把其它錢交出來,后那同學就哭了。
10、被害人孫銳陳述,今天中午13時許,我剛走到3樓的樓梯邊,龔節勇就一下把我從樓梯口拉到寢室去,我被拉進去后,看見寢室有楊再旺、陳高、劉坤,還有兩個我們五年級的同學我不認識,龔節勇就問我“你有沒得錢?”,我說“我只有2元錢”,這時杜正權就從門口進來了,還進來另一個人(我不認識),另外那個人拿的竹桿,龔節勇就問我另外還有沒有錢,并打了我一耳光,我說其他沒得錢了,龔節勇就把我2元錢接過去,對我說“你們不許告,告了讓你們腦袋落地”。
11、被害人陳高的陳述證實了自己在304寢室被曾念、杜正權、龔節勇搶了10元錢。
12、被害人高興華陳述,11月26日12時許,當時我和楊燈在學校318寢室,突然門被一腳踢開,曾念和杜正權就進我們寢室,進來后曾念又把門拴起問我“你給我借點錢啊”,我說“沒得”,他轉身拿起另一床上的球拍指著我額頭說“你們兩個各拿10元錢”,我說“沒得,只有1元錢”,曾念說“快點,莫批話多”,接著他放下球拍,拿起寢室的爛掃把,對著我額頭說“你拿不拿?”,我很怕就說“我這個星期只有30元”,曾念就說“那拿5元”,我就取了10元錢給他,本來我這10元錢是給的我和楊燈兩個人的,結果他們又向楊燈拿了5元。
13、被害人曾后遠陳述,那天中午1點鐘我到318寢室耍,楊燈和高興華就對我說“把錢放好,外面有人搶錢,我們的錢都被搶了”,一會曾念和杜正權就來到寢室,威脅我給了他們10元錢。
14、被害人王進陳述,那天中午兩點鐘左右,我到校把314寢室門打開后進寢室,杜正權就跟著我進了寢室,并叫我借錢給他,我說沒有,他就說如果我自己不拿出來,他搜到后就全部拿走。我害怕他全部拿走,又打我,就說我只有25元錢,他就說給5元錢,由于我錢放在一起的,我取錢時他看見我不止25元錢,他就說還要給他點,我又給他2元,共計就給了他7元。
15、被害人舒暢陳述,在216寢室被曾念、杜正權、龔節勇搶走了10元,當時我不給,他們說話威脅我,曾念還用他手中的竹桿打了我膀子兩桿桿,因為衣服穿得厚,沒打起傷。
16、被害人劉江豐陳述,在216寢室被三個人搶了5元錢,他們剛搶了我后,劉芳到寢室來喊我,也被他們搶了1元錢。
17、被害人陳松濤陳述,是三個到寢室來搶的,我被搶了10元,陳林果也被搶10元,楊燦被搶2元,龔建偉開始不給,那兩個人就用棒棒要打他,結果龔建偉就哭了,拿了錢給他們的,他被搶的是多少錢我被擋住了沒看到。
18、被害人龔建偉的陳述證實自己被搶了2元錢。
19、被害人楊再旺、楊燈、陳林果、楊燦的陳述證實了自己被搶的經過。
20、被害人辯認被告人的辯認筆錄證實了具體實施搶劫人的身份。
21、扣押物品清單。
22、被搶人民幣清退清單證實被告人所搶的人民幣已退還被害人。
23、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害人劉芳因病未參與辯認被告人。
24、(2007)黔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書。
25、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了被告人蔡召成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召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召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蔡召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參與搶劫多名未成年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財產和人身安全,同時嚴重妨害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予以酌情從重處罰。所劫取的贓款已發還被害人,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蔡召成參與的搶劫過程中,其同案人對未成年學生采用了搜身、毆打的方法,故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本案沒有致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辯護意見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采納。綜觀全案,將被告人蔡召成置于社會改造,不致再有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召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甘小芬
人民陪審員 王賢江
人民陪審員 王銀春
二 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冉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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