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節佩訴被告童西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08-11-18)
原告龔節佩訴被告童西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038號
原告:龔節佩,男,生于1966年10月25日,個體戶,苗族,重慶市黔江區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啟華,重慶鑫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童西海,男,50歲,民族不詳,居民,重慶市黔江區人,住(略)。(未到庭)
原告龔節佩訴被告童西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聶李華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劉維聲、安邦成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節佩的委托代理人樊啟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童西海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人于2006年7月10日借原告現金17220元,在借條上寫明在當年的12月31日歸還?墒潜桓鎸懺诩埳,說的也相當好,保證在這個時間內還清,到期后就不歸還。直到現在仍未歸還,原告在此期間催收數次未果。只有依靠人民法院,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及資金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童西海出具給原告的借條一張。
被告童西海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17220元,雙方約定被告于當年12月31日歸還。但被告到期并未歸還借款并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原告今起訴來院要求維護權益。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童西海所欠原告借款出具欠條為據,應當如數清償,原告訴請資金利息應從2007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童西海支付原告龔節佩借款17220元及自2007年1月1日起到兌現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元,減半收取115元,由被告童西海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聶 李 華
人民陪審員 劉 維 聲
人民陪審員 安 邦 成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彥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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