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09)海民初字第6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人民法院(2009-2-18)



    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9)海民初字第60號

    原告:王耀蓮,女,回族,1968年4月5日生,小學文化,農民,住(略)。

    被告:馬文軍,男,回族,1982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農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耀蓮訴被告馬文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李彩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車款13 000元,賠償原告實際支出費用1 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24日,被告與原告丈夫田彥貴簽訂買賣協議,將原告丈夫所有的寧A13616號貨車以250 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被告首付40 000元,其余車款約定每月償還7 400元,還清車款所有權歸被告。2007年4月29日原告丈夫田彥貴去逝,原告與被告經過結算,被告共欠原告車款13 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欠條,約定2008年5月全部還清,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支付3 000元后,剩余10 000元一直未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案外人田桂蘭(被告馬文軍母親)自愿為被告馬文軍提供擔保,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被告馬文軍于2009年2月18日支付原告王耀蓮1 000元,剩余9 000元于每月30日前支付2 000元,至2009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馬文軍不按期履行上述義務,由擔保人田桂蘭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受理費150元,減半收取75元,由被告馬文軍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 李彩霞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馮麥玲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