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民二終字第115號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8-31)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9)孝民二終字第1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蔭大道191號農發行附屬樓。
法定代表人:黃長華,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出庭、調解、和解、舉證、承認放棄訴訟請求、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魯彬,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略)。
原審第三人武漢東墾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東西湖大道32號。
法定代表人袁國強,該公司經理。
案由:保險合同糾紛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財!保┮虿环碴懯腥嗣穹ㄔ(2009)安民初字第161號民事判決,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中華財保孝感支公司少賠款25915.50元。
經審理查明,魯彬將自己所有的鄂A8A723大型客車掛靠在武漢東墾客運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客運,營運線路為安陸至漢口。2006年11月4日魯彬在中華聯合財保的安陸營業部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其責任限額共計62萬元,保險期限自2007年1月8日至2008年1月7日,2007年12月24日魯彬的車子在316國道 11176KM+960M處與駕駛兩輪摩托車的云夢縣伍洛鎮朱祠村艾子臣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艾子臣死亡,兩車損壞。事發后,云夢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08120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此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事故后,公安機關查明死者艾子臣正準備四天后舉行婚禮,其母王春華聾啞人,父母無生活來源。2008年11月10日,經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魯彬一次性支付艾子臣各項損失合計103262元。此后,魯彬依法到中華聯合財保理賠,中華聯合財保僅支付50571元,余款遲遲不予結算。為此,魯彬依法起訴。另查明艾子臣未婚,其父艾真新1955年2月17日出生,其母王春華1958年5月8日出生,為聾啞人,艾真新、王春華夫妻有2個兒子即艾子臣、艾子印。經交警機關調解,魯彬與艾子臣親屬達成如下協議:1、死亡賠償金3419×20=68380元,2、喪葬費15172÷2=7586元,3、被扶養人生活費其母2732×20÷2=27320元、其父2732×20÷2=27320元,4、誤工費、交通費1000元,5、車損、施救費2950元,6、精神撫慰金15000元,以上合計149556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中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支付魯彬保險費30000元,于本調解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履行完畢。
一審案件受理費925元,由魯彬負擔200元,中華聯合財保負擔7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1.11元,減半收取176元,由中華聯合財保負擔。
上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中明確約定“本調解協議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且雙方當事人均已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上述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已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拒收本調解書不影響上述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審 判 長 晏 桂 如
審 判 員 汪 書 力
審 判 員 劉 錚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胡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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