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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柳市民三初字第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7-2)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柳市民三初字第6號
    原告鑫威(福建)輕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晉江市陳埭鎮洋埭永埔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林文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覃融,鵬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江水,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略)。
    委托代理人呂曉鳴,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漢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個體工商戶,住(略)。
    原告鑫威(福建)輕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威公司)因與被告黃江水計算機網絡域名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融,被告黃江水的委托代理人呂曉鳴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鑫威公司訴稱:原告始創于1992年,位于中國鞋都晉江,主要生產各種款式的“ ”運動鞋、休閑鞋,EVA一次射出鞋底,TPR鞋底和RB鞋底等鞋類、鞋材,系一家集科、工、貿為一體的企業,經過近幾年的高速發展,鑫威已經發展成為規;,多元化的大型制鞋企業,成為一家集商品開發、生產、經營為一體的集團公司。產品除暢銷全國各地外,還遠銷歐美、日本、非洲、印度、東南亞和港澳臺等50多個國家和地區。
    原告大力推行品牌戰略,走品牌興企之路,于1999 年 2 月 11 日向商標局申請了“ ”,并于2000年在第25類商品項目上由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1402225號“ ”注冊商標,隨后,原告又申請“ ”圖形,并于2003年 1年14日取得第2000903號“ ”商標,在實際中,原告將這兩個商標組合成 使用,該組合注冊商標在通過原告聘請黎明為代言人等大量有效廣告宣傳的攻勢下,品牌價值不斷提升,品牌知名度逐步提高,先后獲得來自政府、行業協會及其它社會組織給予的各項榮譽與表彰:先后獲得“中國免檢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福建名牌”、“中國體育品牌100強”、“泉州知名商標”等稱號。原告的產品以其設計新穎、質量可靠獲得了廣大用戶的信賴;“ ”品牌也已深入人心,得到了社會的充分肯定和廣泛認同,已是事實上的馳名商標。隨著“ ”商標知名度的不斷提高,被搶注及假冒現象不斷涌現,原告一方面強化自身對商標的管理,另一方面在同類商品項目上注冊了一系列聯合商標,在不同商品類別上注冊了大量的防御性商標,使得“ ”注冊商標在國內外均具有極高的影響力,是中國的馳名商標,懇請貴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認定第25類商品的第1402225號“ ”注冊商標和第2000903號“ ”商標為馳名商標。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在全球的飛速發展,網絡資源得以充分的開發和利用。電子商務也迅速的崛起,網絡已經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不可缺少的工具。被告在明知原告“ ”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公然在互聯網上注冊www.cn-feike.com和飛克體育用品域名,并放置“ ”標志,以此網絡銷售與原告產品類似的商品,明顯是想搭借原告品牌知名度謀取利益,同時這種行為極大地降低了“ ”商標的顯著性,淡化了“ ”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在網絡上的表現和區別能力,極大地損害了原告和消費者的利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的“ ”注冊商標已是事實上的馳名商標,被告為商業目的,惡意將“飛克”和“feike”作為其注冊的www.cn-feike.com和飛克體育用品域名的主要部分,并放置“ ”標志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構成了對原告“ ”注冊商標和“ ”注冊商標的侵犯,給原告帶來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針對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1. 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飛克”商標的侵權行為;2.判決由原告使用被告惡意注冊的www.cn-feike.com和飛克體育用品域名;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4.由被告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沒有構成侵權,其使用www.cn-feike.com和飛克體育用品域名是合法;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僅限于“鞋、服裝、襪”等商品,與答辯人域名不相沖突;原告要求答辯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無法律依據。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有:
    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副本,主要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證據2:商標注冊證,以證實原告對“ ”和“ ”商標擁有專用權。
    證據3:(2006)泉證民字第91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已注冊www.cn-feike.com和飛克體育用品域名,并放置“ ”標志,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證據4:統計局證明和審計報告,主要內容為:原告2003年市場銷售額2.3億元;2004年市場銷售額4.2億元;2005年市場銷售額5.1億元,原告2003年合計共投入廣告費人民幣503萬元;2004年合計共投入廣告費人民幣1097萬元;2005年合計共投入廣告費人民幣1103萬元。證明原告企業規模大,銷售額在全國同行中排名前列,廣告投入大,已是中國馳名商標。
    證據5:代言人合同及參與公司的活動的圖片、廣告合同、廣告發票、媒體報道、廣告圖片和廣告片。主要內容為:原告專門聘請影視巨星陳黎明擔當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電視臺、燈箱路牌等戶外廣告、全國各地及海外的報刊雜志媒體上、展覽會、訂貨會、以及贊助社會公益活動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公司每年還通過贊助各類體育大賽(如汽車接力賽等)和電視體育節目,形成了一個從央視到地方媒體,從影視廣告到平面廣告到路牌廣告,覆蓋全國的宣傳網絡。證明原告通過這種全方位、多層次、專業化的廣告宣傳,使“ ”和“ ”品牌為廣大公眾所熟知,享有了極高的知名度,是中國的馳名商標。
    證據6:榮譽證書。主要內容為:“中國免檢產品”、“2005年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福建省著名商標”、“福建名牌產品”、“中國體育品牌100強”、“質量信得過產品”、“泉州知名商標”、“AA級信用企業”、“納稅信用A級企業”、“甲類納稅企業”等多項榮譽。證明:“ ”和“ ”注冊商標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各界的認可,是中國馳名商標。
    證據7:銷售輻射圖、各地經銷商部份名單、部份專賣店圖片及部份內外銷合同。證明人原告重視營銷網絡的建設,在全國已建立了完整和統一的銷售網絡,使得“ ”和“ ”商標在全國消費者中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贏得了廣大顧客的好評,在消費者中家喻戶曉,已是中國馳名商標。
    證據8:原告商標保護體系商標注冊證和商標管理制度。主要內容為:原告在國內外注冊保護商標,已在國內其它類別上申請了50多個商標、并在公司內部制定完整的商標管理制度。證明:原告重視對其馳名商標的保護,已形成體系的保護。
    證據9: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證明原告產品質量優良,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國家、省市質量監督機關的認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國馳名商標。
    證據10:部份異議爭議受理通知書。證明原告的原告的“ ”和“ ”是中國的馳名商標、在全國各地受到侵害及原告重視對“ ”和“ ”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證據11:原告部份鞋服產品和使用圖片。證明原告使用“ ”和“ ”商標的實際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據1、2的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作用亦無異議,但認為證據3不能證明被告侵權,主張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僅限于“鞋、服裝、襪”等商品,被告使用的www.cn-feike.com和飛克體育用品域名是合法的,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對證據4至證據11認為與本案無關。
    被告在指定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針對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對上述證據分析認定如下:作為定案證據應當真實、合法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原告提供證據1、2部分,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且這部分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存在關聯,均可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3,系泉州市公證處對網絡域名為www.cn-feike.com網站上網頁內容的提取情況的公證,證實的內容為被告使用和經營該網站的情況,對此內容本院予以認定,可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由于原告未能舉證證實被告為該網絡域名的注冊人,及被告雖自認為注冊人,但亦沒有舉證證實,因此,對原告主張被告系該網絡域名的注冊人本院不予認定。至于證據3能否證明被告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因涉及到原告的注冊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本院將在本判決的理由部分作綜合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4-12部分其證明作用在于證明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及實際使用情況,可用以考察原告的注冊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以確定原告能否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限制被告使用其域名并進行相關電子商務有關,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被告的異議不成立,原告提供的證據4-12部分可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
    根據上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原告是一家專門從事生產、銷售“ ”牌運動鞋、休閑鞋,EVA一次射出鞋底,TPR鞋底和RB鞋底等鞋類、鞋材的企業,營銷網絡遍布全國。原告于2000年5月在第25類商品項目上由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1402225號“ ”注冊商標,又于2003年1月14日取得第2000903號“ ”商標。原告注重廣告宣傳,通過聘請影視明星黎明擔當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電視臺、燈箱路牌等戶外廣告、全國各地及海外的報刊雜志媒體上、展覽會、訂貨會、以及贊助社會公益活動和贊助各類體育大賽(如汽車接力賽)等多種形式持續不間斷地在全國范圍內對其注冊商標“ ”和“ ”進行廣泛宣傳,近三年廣告投入2700余萬元,并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銷售額年年遞增,2003年市場銷售額2.3億元;2004年市場銷售額4.2億元;2005年市場銷售額5.1億元。
    原告重視對其注冊商標的保護,近幾年來,先后申請注冊數十個保護性商標,并對他人侵害自己注冊商標的行為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有受到行政保護的記錄。
    原告的產品和商標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予“產品質量免檢證書”、中國中輕產品質量保障中心授予“質量信得過產品”、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產品”、福建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福建省著名商標”、泉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評為“泉州知名商標”、2005年中國體育品牌風云榜暨領袖年會組委會授予“2005年中國體育品牌100榜優秀企業”等多項榮譽,
    另查明, 網站英文域名“www.cn-feike.com”和中文域名“飛克體育用品”的經營使用人為被告黃江水,被告黃江水在其網頁上公開銷售各種包括鞋服、鞋材和運動器材等產品,并在網頁上放置“ ”和“ ”標志。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的“ ”和“ ”注冊商標是否為中國馳名商標;2、被告經營使用的英文域名“www.cn-feike.com”和中文域名“飛克體育用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關于爭議焦點1,本院認為,注冊商標與網絡域名分屬不同的范圍,一般情況下網絡域名不會侵犯商標專用權,但出現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的情形時則構成侵權。因此,根據本案當事人的爭議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案件的處理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馳名商標系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對照以上馳名商標認定標準及原告的以下情況:(1)、原告的經營狀況一直處于良好的態勢,產品市場占有率高,產品銷售區域廣,產品銷售收入逐年遞增,產品質量得到相關部門和大量客戶的肯定;(2)、原告對其持有的“ ”和“ ”商標一直采用多方位的手段進行宣傳,持續時間長,覆蓋范圍廣,宣傳力度大,足以推定其品牌效應已涉及廣大已有客戶和潛在消費者,在相關公眾中知曉度較高;(3)、原告使用“ ”和“ ”商標的時間較長,至今已持續使用分別超過6年和3年;(4)、原告所持“ ”和“ ”注冊商標有過被他人惡意攀附、受到行政部門保護的記錄。據此,本字依法認定原告的“ ”和“ ”注冊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關于爭議焦點2,本院認為,被告使用的英文域名“www.cn-feike.com”和中文域名“飛克體育用品”的主要部份構成對原告“ ”商標的復制、模仿和翻譯。被告在其網站上使用的“ ”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 ”相同;使用的“ ”標識的主要部分,與原告的“ ”和“ ”商標近似。被告的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該域名持有者是原告或與原告存在某種聯系,同時被告在其網頁上提供各種包括鞋服、鞋材和運動器材等產品的銷售信息,與原告的產品基本相同,進而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銷售的產品是原告生產或原告授權生產,擠占原告的市場份額,占有應屬于原告的商業利益,淡化了原告商標的顯著性,主觀上具有明顯的"傍名牌"惡意。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益,或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及該解釋第五條:“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的規定。因此,本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的英文域名“www.cn-feike.com”和中文域名“飛克體育用品”構成侵犯其著名商標“ ”和“ ”的專用權,并要求 被告停止侵權,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不侵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原告要求將本案被告使用之域名歸自己使用,由于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域名的注冊人是被告本人,故不能在本案中處置該項權屬不明域名的歸屬,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至于賠償問題,由于本案被告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益及原告在被侵權期間所受損失均難于確定,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的舉證,綜合考慮被告主觀惡意的程度、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后果、范圍、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依法酌情確定被告應當賠償的數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江水立即停止使用英文域名“www.cn-feike.com”和中文域名“飛克體育用品”對原告鑫威(福建)輕工有限公司注冊商標“ ”和“ ”的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二. 被告黃江水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原告鑫威(福建)輕工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1 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請;
    三、駁回原告鑫威(福建)輕工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10元、其他訴訟費482元,合計269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黃江水負擔,并直接給付原告鑫威(福建)輕工有限公司,本院不再清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692元(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開戶行:農行南寧市古城路支行,帳戶:00910104000262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廷琰
    審 判 員 王朝君
    審 判 員 李 芃
    二○○六年七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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