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再玉犯貪污罪一案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2010-12-14)
陳再玉犯貪污罪一案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原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再玉,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原檢刑訴(2010)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再玉犯貪污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巧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再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再玉在擔任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005年在發放原陽縣齊街鎮2003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過程中,將應該發放給群眾的724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賬目中報出后非法據為己有。2006年被告人陳再玉在負責發放原陽縣齊街鎮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長2005年1月—4月、2006年1月—6月工資過程中,虛列轄區育齡婦女小組長人數,將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工作人員王XX、孫XX冒名代簽的140名育齡婦女小組長工資共計14000元公款從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2005年和2006年賬目中報出后非法據為己有。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原陽縣齊街鎮人民政府證明、原陽縣齊街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證明、帳頁、記賬憑證、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長工資表、2003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登記表、收據、戶籍證明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再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再玉在擔任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會計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005年在發放原陽縣齊街鎮2003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過程中,將應該發放給群眾的724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賬目中報出后非法據為己有。2006年被告人陳再玉在負責發放原陽縣齊街鎮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長2005年1月—4月、2006年1月—6月工資過程中,虛列轄區育齡婦女小組長人數,將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工作人員王XX、孫XX冒名代簽的140名育齡婦女小組長工資共計14000元公款從原陽縣齊街鎮計生辦2005年和2006年賬目中報出后非法據為己有。案發后,被告人陳再玉退出贓款2124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的陳再玉供述與辯解,證人于XX、劉XX、王XX、孫XX、閆XX、許XX、鄭XX的證言、原陽縣齊街鎮人民政府證明、原陽縣齊街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證明、帳頁、記賬憑證、計劃生育育齡婦女小組長工資表、2003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登記表、收據、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再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124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再玉犯貪污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人陳再玉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退出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三)、第二款之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再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 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其計算 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李衛芹
審判員 張德忍
審判員 張志剛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 書記員 葉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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