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李維軍毀壞財物一案

    ——河南省新鄉市鳳泉區法院(2010-12-10)



    李維軍毀壞財物一案

    新鄉市鳳泉區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鳳刑初字第9號
    公訴機關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維軍,男,1979年8月7日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2004年7月8日因涉嫌毀壞財物罪,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07年3月23日因毆打他人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處罰款1000元。2009年2月20日因涉嫌賭博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分局給予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于2010年5月15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10年6月21日經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2010年6月22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逮捕,F押新鄉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建東,河南國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軍(小名黃軍),男,1987年7月2日生,漢族,高中畢業,農民。2006年1月12日因搶劫罪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于2010年7月12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10年7月30日經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逮捕,F押新鄉市看守所。
    辯護人閆新武,河南正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耿傳凱(小名林海),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2004年因故意傷害罪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2010年7月7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2010年7月30日經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逮捕,F押新鄉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春香,河南富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祥軍(小名漢喜),男,1962年10月20日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2000年4月29日因搶劫罪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2003年9月24日刑滿釋放。2007年9月5日因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一年,2008年7月29日解除勞動教養。2010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30日經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逮捕,F押新鄉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衛芳,河南瑞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耿海玉,男,1990年5月3日生,漢族,初中畢業。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于2010年5月25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10年9月22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維湖(小名龍喜),男,1976年1月23日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于2010年7月16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10年9月22日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孫連軍(小名建軍),男,1973年10月7日生,漢族,初中畢業,農民。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于2010年7月28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于2010年9月22日被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以新鳳檢刑訴〔2010〕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維軍、劉軍、耿傳凱、張祥軍、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鄉市鳳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永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維軍及其辯護人楊建東、被告人劉軍及其辯護人閆新武、被告人耿傳凱及其辯護人王春香、被告人張祥軍及其辯護人張衛芳、被告人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維軍、劉軍、耿傳凱、張祥軍、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并提供證據,要求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李維軍、劉軍、耿傳凱、張祥軍、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請求法院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維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李維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成立,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李維軍犯罪情節輕微,后果不嚴重,且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及時對被害人予以賠償,取得了他們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本案犯罪數額沒有達到法律的追訴起點,應從輕處罰;當庭認罪;被告人的親屬已對被害人損失予以賠償,彌補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劉軍第一次被傳訊,悔罪誠懇。根據被告人法定的、酌定的從輕減輕要素,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劉軍從輕處罰。
    被告人耿傳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耿傳凱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被告人耿傳凱具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被告人耿傳凱能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諒解。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耿傳凱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毀壞財物價值較小,犯罪后能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并能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諒解,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法庭在量刑時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祥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毀壞公私財物罪名不持異議。二、被告人張祥軍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情節。1、被告人張祥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2、本案被告人毀壞財物價值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較輕;3、被告人張祥軍在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及庭審中能主動認罪,悔罪態度好;4、案發后,被告人的親屬已對被害人損失予以賠償,彌補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根據被告人張祥軍法定的、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希望法院對被告人張祥軍判以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0年5月14日23時許,被告人李維軍因瑣事為泄私憤,遂糾集被告人劉軍、耿傳凱、張祥軍、孫連軍、耿海玉、李維湖到新鄉市鳳泉區潞王墳鄉后郭柳村實施報復。七被告人到達該村被害人岳修峰家后,由被告人孫連軍開車等候以便隨時逃離,其余人員在被告人李維軍指揮下叫囂開門,因岳修峰家人不敢出聲、開門,六被告人便用磚頭及自帶的洋鎬把兒砸門、砸窗及空調室外機。之后在被告人李維軍的帶領下又來到被害人岳修泉的理發店叫罵,屋內人員不敢回應,被告人李維軍將門躲開,各被告人進屋后用洋鎬把兒將店內的理發用具推翻砸毀。爾后七被告人又來到被害人岳紹慶家,用磚頭扔向院子及屋頂,并朝大門跺了幾腳后逃離現場。經鑒定,三家被害人的損失價值為1848元。案發后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維軍到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投案自首;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劉軍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干警抓獲;2010年7月7日被告人耿傳凱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干警抓獲;2010年7月25日被告人張祥軍被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干警抓獲;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耿海玉到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投案自首;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李維湖到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投案自首;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孫連軍到新鄉市公安局鳳泉第一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維軍、劉軍、耿傳凱、張祥軍、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新鄉市監獄罪犯檔案資料、勞教所證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毀物品清單、辨認筆錄、撤案申請、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證人張祥亮的證言、被害人王秋艷、劉二妮、岳紹慶的陳述、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平面圖、照片、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維軍、劉軍、耿傳凱、張祥軍、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毀壞財物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所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維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軍、耿傳凱、張祥軍、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軍屬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維軍、耿傳凱、張祥軍均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時對該情節予以考慮。被告人李維軍、劉軍、耿傳凱、張祥軍、耿海玉、李維湖、孫連軍均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自首、從犯、認罪悔罪、毀壞財物價值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情節較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張祥軍辯護人希望法院對被告人張祥軍判以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維軍犯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一年一
    月十四日止。
    二、被告人劉軍犯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止。
    三、被告人耿傳凱犯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七月七日起至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止。
    四、被告人張祥軍犯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五、被告人耿海玉犯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
    六、被告人李維湖犯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
    七、被告人孫連軍犯毀壞財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瑞
    審 判 員 劉 會 珍
    人民陪審員 鄒 令 青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書 記 員 付 學 堂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