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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浦行初字第16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9-24)



    (2013)浦行初字第166號
      原告石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彥峰。
      委托代理人姜子建。
      委托代理人蘇亦棟。
      第三人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第三人孔某某。
      兩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好平。
      原告石某訴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要求撤銷工商登記一案,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F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負擔。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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