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4)迎刑初字第31號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13-12-30)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迎刑初字第31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于太原市,漢族,本科文化,無業,戶籍地太原市小店區,暫住太原市迎澤區。因吸毒于2012年6月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逮捕,F羈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辯護人武淑平、王寧川,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施某某,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太原市,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地太原市杏花嶺區,暫住太原市迎澤區。因吸毒于2012年9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責令社區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逮捕,F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華靜飛、王靜,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刑訴字(2013)第7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曉婷、秦亞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及其辯護人武淑平、王寧川、華靜飛、王靜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6日凌晨4時許,在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路金廣快捷酒店門口,公安人員當場將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抓獲,并從其二人攜帶的包內繳獲毒品三包,重18.51克。經鑒定,當場查獲的毒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的供述及訊問筆錄、扣押毒品清單、物證照片、辨認筆錄、抓獲經過、二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尿檢報告、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施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況下,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施某某均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關于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解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原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芮斌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艷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