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4)杏刑初字第65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3-1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杏刑初字第65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漢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尖草坪區。因涉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監視居住。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以并杏檢公訴科刑訴(2014)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段志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9時許,被告人郭某駕駛晉A×××××輕型自卸貨車駛入封閉施工改造的本市杏花嶺區府西街國貿大廈路段,準備倒車傾倒瀝青時,在無法判斷車后部是否有人的情況下倒車,將在該路段施工的被害人周某某碾壓致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郭某即撥打了“120”、“122”,并在現場等候,交警隊干警到達現場后將其帶回交警隊,后將其移交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三橋責任區刑警隊。
    2013年7月26日,太原市榮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甲方)、郭某(乙方)、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太原府東府西街項目部(丙方)與被害人周某某的父母、妻子和子女(丁某)達成補償協議書,甲乙丙三方分三次支付丁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90萬元,已實際履行,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三橋責任區刑警隊出具的偵破報告、抓獲經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及情況說明;高某甲的報案材料;證人高某甲、賀某某、高某乙的證言;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2013)并公交(事)[尸檢]第106號尸體檢驗報告、山西晉安司法鑒定所作出的晉安司鑒所(2013)血檢字第752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山西省機械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2013)機動車安全鑒字第381號、(2013)痕跡鑒字第B07035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并公杏鑒通字(2013)第032號鑒定意見通知書;太原市榮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甲方)、郭某(乙方)、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太原府東府西街項目部(丙方)與被害人周某某的父母、妻子和子女(丁某)達成的補償協議書、被害人周某某家屬出具的收款收條、諒解書;被告人郭某的身份證明及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在駕駛車輛卸貨時未盡到足夠謹慎的義務,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犯罪后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賠償款已全部履行,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王富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代書記員 李 濤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