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4)閘民(行)初字第75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4-7-14)



    (2014)閘民(行)初字第75號
      原告葉雋。
      委托代理人葉世昌。
      被告上海新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韓石。
      委托代理人張兆雄。
      原告葉雋訴被告上海新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蘭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雋的委托代理人葉世昌、被告新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兆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雋訴稱,本市浙江北路XXX號前、后三層閣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系原告承租的公房。2007年,該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2013年6月25日、28日,原、被告分別簽訂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困難補償協議》(9人計)及《房源預訂單》。被告的經辦人員亦書寫了一份書面材料,載明了原告戶可得的貨幣補償款。簽約前,被告的經辦人員曾告知原告上述協議均已獲被告內部批準,但被告仍須走流程后才能加蓋公章,故要求原告按慣例先在合同上簽字并履行搬遷義務,過后由被告交付原告其加蓋公章后的協議原件。原告表示同意,并在協議上簽字后拍照留下上述協議的影像。同年7月,原告正式搬離了系爭房屋,該房也已拆除,原告已履行了上述合同項下的義務。但被告至今未按上述協議及經辦人簽署的材料向原告支付拆遷補償款,也未向原告提供安置房屋供原告認購。故訴請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6月25日簽訂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安置協議》),給付原告拆遷補償款XXXXXXX.12元;2、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6月28日簽訂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困難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居住困難補償協議》),支付原告居住困難貨幣補貼款943993.88元;3、要求被告履行書面承諾,支付原告拆遷安置補償款792500元;4、要求被告給付原告上述安置補償款合計XXXXXXX元的延遲給付金計18萬元(自2013年7月3日起至今,按年利率6%計算)。
      被告新蘭公司辯稱,原、被告雖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但原告未在《動遷安置補充協議》和《動遷房源選購及過渡協議》上簽字。同時,原告所簽的《居住困難補償協議》中核定的住房保障托底對象為9人。后因原告戶內一名安置對象已懷孕,故而該戶的住房保障托底對象應認定為10人,但原、被告雙方未就該情況重新簽訂新的《居住困難補償協議》。綜上,原告所簽協議尚不完整,不符合拆遷基地的簽約要求,故所簽協議尚未成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系爭房屋屬公房,承租人為葉雋,居住面積24.7平方米。該房屋有兩本戶口簿,一本在冊人口為葉世昌、馬立華、傅沁竹,另一本在冊人口為陳根娣、葉世光、葉盛、葉子誠,合計在冊人口7人。2007年9月27日,被告新蘭公司依據拆許字(2007)第14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對系爭房屋進行拆遷。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系爭房屋核定建筑面積34.8平方米;原告戶選擇房屋補償的補償安置方式;該房屋經上海盛北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19672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房屋拆遷范圍內被拆除房屋評估均價為21012元/平方米(建筑面積);根據該基地安置方案,被告應支付給原告戶系爭房屋價值補償款合計XXXXXXX.12元;如原告戶屬居住困難,可向區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后,另行簽訂《居住困難補償協議》;根據該基地補貼辦法及獎勵辦法,被告支付給原告戶未見證面積補貼10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設備移裝費1560元,被拆面積獎76080元;原告戶應當在協議生效后7日內搬離原址,并負責房屋使用人按時搬遷,被告支付原告戶履約搬遷獎20000元,基地簽約獎10000元。根據該協議約定,原告戶應得貨幣款總計XXXXXXX.12元;……。
      同年6月28日,原告簽署了一份《居住困難補償協議》,約定:……;被告給予原告戶居住困難戶貨幣補貼款943993.88元,計算公式如下:10800元/平方米×(9人×22平方米/人-XXXXXXX.12÷10800元/平方米);……。
      同日,原告又簽署了一份《房源預訂單》,載明:1、新家園路128弄(無幢單元)158號401室,實測面積91.83平方米,單價5500元/平方米,總價505065元;2、市北8號-339街坊(3幢西單元)1701室,預估面積80.26平方米,單價18200元/平方米,總價XXXXXXX元,預定交房日期2014年3月31日;3、江文路125弄19幢西單元4號1502室,預測面積77.77平方米,單價9985元/平方米,總價760896.94元,預定交房日期2015年3月31日;江文路125弄19幢西單元4號1504室,預測面積77.47平方米,單價9985元/平方米,總價754666.30元,預定交房日期2015年3月31日;系爭房屋葉雋戶,預定上述房源,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后,簽訂正式《動遷房源選購及過渡協議》,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搬遷,上述房源基地不再保留。
      2014年2月26日,經認定,原告戶復核認定住房保障托底對象為戶籍在冊人員以及葉雋、葉嘉盈等共計10人。
      根據相關安置補償政策,原告戶除已與被告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外,尚有以10人計的《居住困難補償協議》、《動遷房源選購及過渡協議》以及因原告戶生活困難等原因給予一次性補助的《舊區改造動遷安置補充協議》未與被告簽訂。系爭房屋業已拆除。
      審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書面材料,載明:“在冊7人引進2人,應安置9人;評估單價19672;237600×9=XXXXXXX;XXXXXXX+1560+500+76080+10000+10000+20000+50000=XXXXXXX+742500=XXXXXXX;動遷組分配4套房子總計XXXXXXX.40;應付動遷組差價171872.40!苯涋k員:鄔金敖、陳亮。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補償安置協議》、《居住困難補償協議》(9人計)、《房源預訂單》、《安置房預約單》、書面材料等,被告新蘭公司提供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期延長許可證通知、租用公房憑證、戶籍資料、《補償安置協議》、《居住困難補償協議》(10人計)、《動遷房源選購及過渡協議》以及《舊區改造動遷安置補充協議》等和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2007年9月27日,被告新蘭公司經有關部門批準依法對系爭房屋進行拆遷。首先,從原、被告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來看,原、被告僅就系爭房屋的價值、部分補貼、獎勵以及搬遷等事項進行了約定。而根據相關政策及原告戶的申請,原告戶符合居住困難認定條件,故可享受以10人為住房保障托底對象的居住房屋困難補償,并就此還應與被告簽訂協議。同時,又因原告戶家庭情況特殊,被告可與原告再行簽訂《舊區改造動遷安置補充協議》,以此給予原告戶一次性補助費用。但事實上,原、被告除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外,均未就其他的補償內容再行簽訂有關協議。因此,原、被告實際就系爭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問題尚未協商安置完畢。其次,審理中根據原告自行提供的《房源預訂單》表明,原告選擇了選購拆遷基地提供的安置房源。由此不難推斷,此次拆遷原、被告雙方選擇了以拆遷人提供基地安置房源、被拆遷人獲得安置房屋為最終的安置補償方式,F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應得的貨幣補償款而非所選購的安置房源,顯然有悖于雙方當初協商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外,原告在庭審中提供了一份稱由被告經辦人員書寫的材料。從該份材料的內容來看,僅顯示了有關的數字組成、選購的4套房屋總價以及應支付的差價等簡單內容,所表述內容不盡完整、亦不明確。即便該材料確系針對原告戶家庭所寫,也僅說明原、被告曾在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上進行過協商,其內容應視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所商討的安置補償方案。更何況,其中亦載明了被告安置原告戶相應的房屋,并由原告戶支付房屋的差價款。因此,原告以該材料為由要求被告給付相應的補償費用,顯然缺乏依據。綜上,原告的訴請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葉雋的諸項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葉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孫 迪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嘉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