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高行終字第67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8-20)
(2014)滬高行終字第67號
上訴(原審原告)陳忠喜。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強。
委托代理人時晟。
上訴人陳忠喜因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行初字第4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1日,陳忠喜向上海市虹口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虹口規土局)提出申請,申請對上海市天寶路XXX弄XXX號陳忠喜戶未經登記房屋建筑面積三層146平方舊住房中違法建筑部分進行認定。2014年3月4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虹口區政府)收到陳忠喜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責令虹口規土局對上海市天寶路XXX弄XXX號陳忠喜戶未經登記房屋建筑面積三層146平方舊住房中違法建筑部分進行認定,履行法定職責。2014年3月10日,虹口區政府作出虹府復不受字[2014]第6號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于同月13日向陳忠喜郵寄送達。陳忠喜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撤銷虹口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原審法院認為,虹口區政府對以其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具有依法處理的職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本案中,陳忠喜向虹口規土局申請履行法定職責,未有法定履行期限,應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后方可申請行政復議,F陳忠喜于2014年3月1日提出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于同月4日即已申請行政復議,顯然不符合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陳忠喜的情形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緊急情況。綜上,虹口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陳忠喜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陳忠喜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陳忠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陳忠喜上訴稱,其要求虹口規土局履行的事項屬于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可以不受時間限制提起行政復議,虹口區政府不予受理該復議申請違法。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虹口區政府辯稱,陳忠喜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復議申請期限的規定,其要求虹口規土局履行的事項不屬于緊急情況,虹口區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復議應當符合相應申請期限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對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中,如何判定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上訴人陳忠喜向虹口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系發生在其向虹口規土局要求履行職責的第3天,顯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期限。陳忠喜要求虹口規土局履行對相關違法建筑部分進行認定的職責,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情形。上訴人陳忠喜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陳忠喜負擔(已付)。
審 判 長 湯 軍
代理審判員 陳振宇
代理審判員 林俊華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黃自耀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