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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49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7-11)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4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亞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強。
      上訴人孫亞瓊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行初字第9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虹口區政府”)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虹府房征[2012]4號房屋征收決定,并附《虹口區北外灘89街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孫亞瓊認為虹口區政府所作上述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駁奪了89號街坊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故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確認虹口區政府作出的《虹口區北外灘89號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無效。原審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孫亞瓊的起訴。孫亞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孫亞瓊起訴要求確認被上訴人虹口區政府作出的《虹口區北外灘89街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違法,但該文件系被上訴人所作虹府房征[2012]4號《房屋征收決定》的附件,并非獨立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據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訾莉娜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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