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10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3-28)
(2014)黃浦行初字第109號
原告徐鐵華。
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順利。
委托代理人王彥。
原告徐鐵華不服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保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鐵華,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柯順利、王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鐵華訴稱: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原告認為在2006年工資改革中,被告是負有重大責任的政府部門,被告對原告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請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被告市人保局辯稱:原告申請的信息屬于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信息,不屬于被告履行行政職責過程制作和獲取的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其據此所作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無不當,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8月2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獲取“本人2006年上海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資套改審批表”。同年8月20日,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郵寄憑證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對相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本人2006年上海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資套改審批表。經查,被告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并未制作或獲取原告所申請的審批表。該審批表系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原告所在單位填寫、報批并歸入原告檔案,故原告本人審批表屬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被告就此向原告作出答復,并無不當。原告認為被告答復錯誤,與事實不符,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鐵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徐鐵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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