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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19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4-23)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林珍。
      委托代理人沈軍峰。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順利。
      委托代理人衣明霞。
      上訴人楊林珍因社會保障批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37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楊林珍以已就相關爭議與政府部門協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認為,撤回上訴的申請是上訴人楊林珍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楊林珍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審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楊林珍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健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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