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59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1-6)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59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龍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
委托代理人柯順利。
上訴人沈龍興因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34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沈龍興,被上訴人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柯順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7月24日,市人保局收到沈龍興要求獲取“市勞動局批復給寶山區勞動局關于江灣鄉民主村沈家溝生產隊37.713畝的征地勞動力安置的審批文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次月12日,市人保局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沈龍興將延期至2013年9月3日前予以答復。經審查后,市人保局委托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及寶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各種途徑查找,但仍未能查找到。市人保局遂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第556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沈龍興,經查找,無法找到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故無法提供。沈龍興收悉后不服,起訴要求撤銷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原審認為,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市人保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職責。市人保局在收到沈龍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進行了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向沈龍興作出答復,行政程序合法。認定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應當尊重客觀事實,市人保局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其在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項過程中已盡到了全面審查、如實答復的職責,因該局未查找到相關信息,遂答復無法提供。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無不當。沈龍興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意見缺乏依據,原審不予支持。原審遂判決:駁回沈龍興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沈龍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沈龍興上訴稱,被上訴人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說明上訴人申請的信息不存在,但被上訴人沒有答復“不存在”,而是答復“沒有找到”,兩者存在區別。被上訴人答復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起訴請求。
被上訴人市人保局辯稱,上訴人申請獲取的材料被上訴人經查找無法找到,被上訴人如實向上訴人進行了答復,就是信息不存在的意思。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人保局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受理上訴人的申請后,經延期程序,于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答復,行政程序合法。上訴人申請“市勞動局批復給寶山區勞動局關于江灣鄉民主村沈家溝生產隊37.713畝的征地勞動力安置的審批文件”,因上訴人確認要求獲取的信息系20年前的審批文件,被上訴人在盡力查找后未能找到該文件,遂依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如實告知上訴人“無法找到你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故無法提供”并無明顯不當。被上訴人雖未在答復中明確告知信息“不存在”,但根據被上訴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以及被上訴人答復的內容能夠確認被訴答復即為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答復違法應予撤銷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沈龍興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孫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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