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刑初字第949號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14-12-19)
(2014)迎刑初字第949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1年8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臨猗縣,漢族,碩士文化,系個體,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猗縣,住太原市小店區。因涉嫌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F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刑訴字(2014)第8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侯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張某甲為給其孩子上戶口,指使作假證人員以300元的價格偽造了戶名為張某甲,地址為太原市親賢北街15號6幢1單元2層104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晉房權證并字S201215235號)。2014年3月,被告人張某甲為了貸款,指使假證人員以400元價格偽造了戶名為張某甲,地址為太原市親賢北街15號6幢1單元2層104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晉房權證并字S201215235號)。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又將兩本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分別提供給趙某和張某丙作為借款的抵押。經太原市房產產權登記中心鑒定,兩本房產證均系偽造。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特提起公訴,根據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張某甲為給其孩子上戶口,指使作假證人員以300元的價格偽造了戶名為張某甲,地址為太原市親賢北街15號6幢1單元2層104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晉房權證并字S201215235號)。2014年3月,被告人張某甲為了貸款,指使假證人員以400元價格偽造了戶名為張某甲,地址為太原市親賢北街15號6幢1單元2層104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晉房權證并字S201215235號)。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又將兩本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分別提供給趙某和張某丙作為借款的抵押。經太原市房產產權登記中心鑒定,兩本房產證均系偽造。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3年8月份由于我的公司需要資金周轉,我已經將我現住太原市親賢北街15號6幢1單元2層104號的房子,抵押給別人貸款50萬元,已經將房屋過戶給別人。當時我愛人不知道,到了2013年10月,我愛人一直催我給我女兒上戶口,由于沒有房子沒地方落戶,我就想先辦個假證把我老婆先騙過去,于是我在QQ上聯系了一個辦假證的,以300元的價格成交。后來我讓我老婆看了后,就將房產證放在我車上的行李箱內。到了2014年3月份,我還了民生銀行的貸款,但還想貸新款出來。按照新的規定需要有抵押擔保才行。我沒有房產證,我覺的第一次偽造的有點不像。于是在QQ上又找到一個辦假證的,以400元的價格成交。后來民生銀行不給我貸款,我就將假房產證放在我的旅行箱內。到了2014年6月15日的時候,由于我要還晉城銀行的貸款,我沒有錢,張某丙說可以先借我還錢,讓我給她抵押點東西,我就從車上拿了一個假的房產證給了張某丙。第二天張某丙讓我去找她拿錢,我說我找我朋友借錢給我。于是我就將假證拿了回來放到了車上。到了6月17日晚上的時候,趙某和高某還有張某乙在我家的時候,趙某他們說要幫我還錢,但是也要抵押,我就拿出了另外一本假房產證給了趙某。讓她作為借錢時抵押使用。第一次我給張某丙的時候,張某丙沒有發現是假的。第二次給趙某的時候,她說有點問題,但也沒有多說什么。這兩本假證上房屋的地址都是太原市親賢北街15號6幢1單元2層104號,且假房產證的名字都是我。
2、證人高某、張某乙、趙某、張某丙的證言,我(張恩洲)和我愛人(趙某)分別是山西綜采煤礦設備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理和法人。在2013年6月份的時候,我公司、張某甲公司(山西銘瑞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和張某丙公司(山西喜豐工貿有限公司)因為三家聯保借貸的事情,為了讓張某甲還錢將其非法拘禁。在這期間張某甲為了向借張某丙50萬,遂從其手提包內拿出一個房產證。過了一會,我在張某甲的車上還發現一個房產證。我想其中肯定有一本是假的。之后我們去了房地局,我讓張某乙跟上張某甲和他愛人(常某)進房地局。隨后說那本房產證是假的。然后我就從車上拿出另一本,之后鑒定也是假的。
3、證人常某的證言,在2014年6月18日,高某他們將我丈夫張某甲非法拘禁。之后因為借錢的事情,要拿我家房子抵債。之后我和我老公還有高某他們去了房地局。房地局說房產證是假的,我就問我丈夫:“咱家的房產證怎么是假的呢?”我丈夫說:“這房子早就不是咱的了!彪S后我就和他們一起出去了。
4、扣押清單,扣押了編號S20125235的房屋產權證一本。
5、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明本案被告人及證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6、由太原市公安司迎澤分局(并)公迎(橋刑)鑒通字(2014)000028號鑒定意見通知書載明:送檢的兩本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晉房權證并字第S201215235的房屋所有權證均系偽造。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為給兒子上戶口及拿房產做抵押,給做假證人員提供自己的住房信息,并購買偽造的房產證,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甲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購買的假房產證未造成嚴重后果,可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芮斌偉
人民陪審員 李紅霞
人民陪審員 冀鎖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艷霞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