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杏民初字第02038號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2014-11-28)
(2014)杏民初字第02038號
原告劉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漢族,住太原市杏花嶺區。
被告呂某,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漢族,住太原市杏花嶺區。
原告劉某與被告呂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文潔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被告呂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被告于初中相識,2002年7月24日登記結婚,婚后2004年8月29日生育一子劉某某,現就于太原市X小學四年級,現隨原告生活。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致使夫妻雙方婚后感情一般,特別是近一年半,原被告因為家庭瑣事常出現暴力行為并且被告胡亂猜疑原告生活問題,導致原告有家不能歸,婚后被告有外遇,這對家庭婚姻是不忠的行為,被告對原告父母極其不尊重,不孝順,經常發生爭吵,在生活方面花錢無節制,無計劃,不做家務,被告脾氣暴躁,發生爭執時經常亂摔東西,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訴請1、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2、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每月8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電器、家具、存款歸原告,汽車歸被告。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呂某辯稱,我沒有外遇,我不同意離婚,我們曾經是同事,相互充分了解后自由戀愛,感情基礎牢固,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原告所述與實際不符,原告所述我與其父母感情不好,年輕人與老人生活習慣不同,后原告父母搬去我家住,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才導致這些矛盾,原告因其也經常說其父母,讓他們回去居住,但原告可以說,其他人誰都不能說,原告父母當著我們的面說離婚了我再給你重新找,我與原告父母之間的矛盾主要是因為原告沒有協調好,原告從4月份經常性的凌晨回家,導致影響到鄰居的正常生活,原告對家庭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初中時相識,經過自由戀愛,于2002年7月24日登記結婚,2004年8月29日共同生育一子劉某某,現就于太原市X小學四年級,現隨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2014年10月21日原告劉某訴來本院請求與被告呂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底簿、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且結婚時間較長,有一定夫妻感情,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樯幽暧,草率離婚對雙方工作生活及子女成長均無益處,只要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關心的原則,加強溝通與理解是可以繼續共同生活的,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文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陳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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