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民初字第624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4-9-17)
(2014)小民初字第624號
原告康某甲。
委托代理人南晉斌,山西祥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康某乙。
被告康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雷,北京中倫文德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康某甲、康某乙與被告康某丙繼承糾紛一案過程中,二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康某甲、康某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原告康某甲已預交),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康某甲負擔。
審 判 長 馬變愛
人民陪審員 張高義
人民陪審員 張銀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武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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