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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小民初字第02461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4-12-8)



    (2014)小民初字第02461號
    原告張某,小二蒸餃飯店廚師。
    被告王某,流行石語店店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是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員  馬變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武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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