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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小民初字第02297號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014-12-8)



    (2014)小民初字第02297號
    原告劉某甲
    被告劉某乙
    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楹笥凇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慌畡⒛潮,現年2周歲。雙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前段時間被告還到我父親單位吵鬧,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負擔扶養費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劉某乙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我們之間沒有太大的矛盾,可以很好的生活,原告無故提出離婚,不考慮我和孩子的感受,不顧我對家庭的付出,故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楹笥凇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慌畡⒛潮,現年2周歲。原告以與被告感情破裂,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在本案審理期間,經本院主持調解,因原被告分歧較大,故調解未成。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審查表、身份證明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雙方均應珍惜婚姻生活。對于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的一些摩擦和矛盾,還應通過加強溝通,多關心照顧對方,互諒互讓來妥善處理,僅憑原告陳述尚不足以說明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原告主張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 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徐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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