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5號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2014-12-23)
(2015)梅刑初字第5號
公訴機關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XX,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以齊梅檢刑訴(2014)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XX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曉華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賀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已審理終結。
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吳XX與王XX在梅里斯區奈門沁村其岳父王XX家飲入大半杯(約二兩)白酒和1瓶啤酒后,于當日20時許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沿碾北公路由西向東駛至齊市嫩江公路大橋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并接受檢測。公訴機關以相應證據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吳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吳XX二至四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被告人吳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15時許,被告人吳XX與王XX在梅里斯區奈門沁村其岳父王XX家飲入大半杯(約二兩)白酒和1瓶啤酒后,于當日20時許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沿碾北公路由西向東駛至齊市嫩江公路大橋收費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并接受檢測。經鑒定:吳XX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5.5mg/100ml。
被告人吳XX于2014年7月14日在現場被公安機關查獲并帶回接受乙醇檢測。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經過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
(二)證人王XX的證言。
(三)2014年6月17日(齊)公(刑技)鑒(化)字(2014)3002號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毒物檢驗鑒定報告。
(四)被告人吳XX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且關聯一致,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XX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吳XX當庭自愿認罪、悔罪,可酌定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簵顣匀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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