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9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2-25)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29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會民,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文正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 璜
代理審判員 王 帥
人民陪審員 寧國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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