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35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15-3-2)
(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35號
原告:余某某。
被告:儲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余某某訴被告儲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余小偉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余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 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夢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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