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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嵐刑初字第197-1號

    ——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2015-1-21)



    (2014)嵐刑初字第197-1號
    被告人潘某某販賣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嵐刑初字第197號刑事判決書,F發現有一處錯誤。特此補充裁定如下:
    原判決書第1頁第3行“(2014)嵐刑初字第201號”,現更正為“(2014)嵐刑初字第197號”。
    審 判 長  姚朝芬
    審 判 員  林衛國
    人民陪審員  薛由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閆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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