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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城民初字第695號

    ——山西省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5-6-27)



    (2015)城民初字第695號
    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6月21日生,漢族,澤州縣人,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1月2日生,漢族,晉城市城區人,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常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常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田海根
    人民陪審員  韓 義
    人民陪審員  黃安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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