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鳳民一初字第02474號
——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鳳民一初字第02474號
原告:孫某,男,1989年2月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方桃,安徽繁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女,1990年9月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宋某,女,1969年6月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乙,男,1963年4月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孫某訴被告王某甲、宋某、王某乙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孫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孫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63元,予以免收。
審判員 儲士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蘇 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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