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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通民初字第17674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5-8-31)



    (2015)通民初字第17674號
    原告李×1,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李×2,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1訴被告李×2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1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李×2的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1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原海濤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任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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