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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平民初字第3808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15-9-22)



    (2015)平民初字第3808號
    原告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2(原告之子)。
    被告張×,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1訴被告張×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王×1及法定代理人王×2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負擔(已交納)。
    審判長 毛蕾人民陪審員劉寶人民陪審員姜景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       姍       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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