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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甬侖榭民初字第80號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5-9-9)



    (2015)甬侖榭民初字第80號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朱家言。
    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吳思佳。
    委托代理人:黃益寧。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與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對訴權的合法處分,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審 判 員 王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書記員 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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