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馬民初字第333號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甬余馬民初字第333號
原告:吳某。
被告:潘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訴被告潘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吳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潘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吳某負擔。
審 判 員 韓家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汪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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