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2015)芝少刑初字第85號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5-8-21)



    (2015)芝少刑初字第8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以煙芝檢公一刑訴(2015)3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國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販賣毒品的事實
    2015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孫某伙同張某某(另案處理)在煙臺市芝罘區珠璣居民區北二巷92號,先后2次向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克。
    具體犯罪事實分列如下:
    1、2015年2月底某日上午,被告人孫某伙同張某某在芝罘區珠璣居民區北二巷92號,向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5克,獲贓款人民幣200元。
    2、2015年3月初某日上午,被告人孫某伙同張某某在芝罘區珠璣居民區北二巷92號,向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0.5克,獲贓款人民幣200元。
    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實
    2015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孫某多次容留王某、吳某等人在其位于煙臺市芝罘區珠璣居民區北二巷92號的租房內(以下稱“租住處”)吸食毒品。
    1、2015年2月底某日上午,被告人孫某容留王某在其租住處吸食毒品。
    2、2015年3月初某日上午,被告人孫某容留王某在其租住處吸食毒品。
    3、2015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孫某容留王某、吳某在其租住處吸食毒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吳某、許某等的證言,被告人孫某的供述,同案人張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當庭出示的物證照片,煙公芝(黃務)行罰決字(2015)00015、0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到案經過、工作情況及人口信息查詢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孫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處吸食毒品,其行為又已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孫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能當庭自愿認罪,故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曲信奇
    人民陪審員  劉承祿
    人民陪審員  趙 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丁 寧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