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9號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高民初字第979號
原告:付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2月17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付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的行為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視為原告自動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負擔。
審判員 魏立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彭小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