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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高民初字第1150號

    ——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2015-10-27)



    (2015)高民初字第1150號
    原告:孫某某,男,1970年9月23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被告:趙某,女,1971年9月18日生,漢族,高青縣人,住高青縣。
    本院在審理孫某某與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稱雙方已在民政局協商處理完此糾紛,故自愿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理由正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審判員 邵 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彭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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