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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寒經民初字第117號

    ——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寒經民初字第117號
    原告鄭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與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開庭前撤回起訴,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鄭某負擔。
    審 判 長  于春蘭
    人民陪審員  郭升年
    人民陪審員  于守一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馬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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