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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664號

    ——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汝民初字第664號
    原告:胡某某,女,漢族。
    被告:曹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喜全,汝陽縣148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胡某某以再給被告曹某某提供轉好機會為由,于2015年9月01日向本院遞交申請,請求撤回對曹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
    審判長 楊  朝  幸
    審判員 李  寬  社
    審判員 朱  春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薛照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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