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236號
——河南省舞鋼市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舞民初字第1236號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
被告:佟某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彥濤自愿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對被告佟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柴耀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孫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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