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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1511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汝民初字第1511號
    原告王甲,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薛甲,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甲與被告薛甲離婚糾紛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9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一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甲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負擔。
    審 判 長  黃汝敏
    審 判 員  周國強
    人民陪審員  張俊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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