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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汝民初字第1690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汝民初字第1690號
    原告董某某,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榮堂,系河南神鷹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魏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和平,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務所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魏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依法處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楊艷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馮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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