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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延民二初字第356號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延民二初字第356號
    原告李亞楠。
    被告徐建志。
    被告李法蓮。
    原告李亞楠訴被告徐建志、李法蓮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亞楠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亞楠承擔。
    審判員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齊英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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