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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宛龍臥民初字第213號

    ——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2015-9-1)



    (2015)宛龍臥民初字第213號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程鎮、呂廣軒,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某。(缺席)

    原告朱某與被告齊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楊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的代理人程鎮、呂廣軒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某某依法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06年9月4日在南召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05年8月10日生育兒子朱某甲,2007年9月2日生育女兒朱某乙,原被告雙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兩個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齊某某缺席且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但在法庭通知其應訴時表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7月份左右經人介紹認識,2004年陰歷十二月初三在南召縣河東開發區原告家中舉行結婚儀式。2006年9月4日在南召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證書號為豫召結000602288),婚后于2005年8月10日生育兒子朱某甲,2007年9月2日生育女兒朱某乙,雙方婚后感情尚可,有為瑣事生氣之現象。

    上述事實,有原告朱某的陳述、南召縣民政局出具結婚登記處理表等證據在卷為憑,上述證據在庭審中均進行了出示或宣讀,并經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已記錄在卷。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書,雙方屬合法夫妻關系。雙方婚后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雖有因瑣事生氣吵架現象,主要是由于雙方缺乏必要的溝通交流所致,F原告要求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雙方在今后生活中進一步加強溝通,相互體諒,又和好的可能,而且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交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朱某與被告齊某某離婚。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魏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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